2、标的位置:租赁场地位于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数港路333号,使用面积:211平方米。
6、合同签署:《电子竞价结果确认书》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滨海校区)校园超市租赁合同》。
7、履约保证金:《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滨海校区)校园超市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承租人须在《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滨海校区)校园超市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至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
8、标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租赁标的移交。
1、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超市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法人,营业范围须包含:食品、预包装食品、饮料、饮品、日用百货、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等(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提供报名截止时间前两个月(不含报名截止时间当月)连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相关材料;
3、经营管理3家以上(含3家)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超市,且近三年内(自2021-至今)具有经营管理省级一级达标高中校园超市的相关经验(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项目经营合同复印件,项目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付款凭证及租金发票、校验原件);
4、在近三年内(自2021-至今)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5、资信良好,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前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中没找到相关结果为准)。
2、主要限制经营的行业、用途:校园超市。作为普通店面开发经营,只允许经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批准营业范围内的项目,所售商品种类,须向学校总务部门报备。为不污染旁边的环境、造成与校园文化不和谐,承租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学生售卖烟酒,不得出售药品,不得经营自行加工项目、不得经营炊、煮和含油烟、噪音等项目,不得使用液化气等明火工具。禁止售卖“三无”产品。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在超市加工食品使用明火及禁止经营出租人认为不得经营的其它内容。
3、乙方商品销售价格按市场行情,不得高于本地同类校园超市同款商品的价值,每学期列出售价表报给学校审定,经审定不得随意调高。
4、承租人不得分包、转包、变相转包或以他人身份挂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在营业期间一定要保证每天到场上班4小时(以出租人提供考勤记录为准),不得超出经营项目范围。如有发现存在违反上面讲述的情况,出租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租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民事责任。
5、承租人必须配合学校管理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超出使用面积以外进行经营活动。
6、承租人须对现有场所(线路及相关安全设施)进行整改,整改方案一定通过出租人同意,整改结果应经过出租人验收。
10、每月出租人对承租人做全面考核,考核内容有:卫生、价位、服务、食品安全等,一年内如有三次不合格视为乙方违约,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1、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第一个月为试运行期,在此期间出租人对承租人做出考核,如考核无法通过或违反以上条款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3、乙方应按约定缴纳租金,不得逾期,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予以解除本合同的执行。
14、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准到教学区域内销售商品。如有发生,甲方可要求停止经营整改。
15、从业人员在校园不得有大声喧哗和吵闹等不文明现象的发生,校园超市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由乙方负责。
16、乙方现场超市管理人员应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校园超市所有员工要有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17、乙方从业人员的安全,劳动保障、工资待遇、补偿及有关部门的各种政策的执行由乙方负责。
19、乙方经营期间一切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要确保合法经营,不可以从事违法违纪的活动,乙方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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